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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恶意透支侵害他人名誉权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拾得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恶意透支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中就包括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营的行为指向特定人。毁损名营的行为为他人所知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拾得他人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了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营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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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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