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828519、18011310519,联系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C座31楼,或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0楼1020室。 现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郫都分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曾任职于某国有大型运营商网络建设部。 主要在刑事辩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优势,特别擅长诉讼出庭,在庭审技巧、应变能力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逻辑思维强、条理清晰。 执业特点: 1、不畏权贵、不畏强权,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胆识和勇气,永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都始终秉承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宗旨,兢兢业业,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3、工作勤勉尽责,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办案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曾经主办案件: 1、承办国家赔偿案件,为国家赔偿请求人仰**成功争取赔偿金77667元【成郫检控申赔决(2018)1号】; 2、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雅安市龙腾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和成都联信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为为被害人追回6587.8269万元实际损失【(2016)川1802刑初211号和(2018)川18刑终17号】; 3、作为被告辩护人,在深圳****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00余万一案中为被告李**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2022)川0191刑初86号】; 4、在被告人周*涉嫌贩卖36.48克毒品一案中,因被告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可能,庭审中据理力争案件存疑,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36.48克,从轻判决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15)成郫刑初字第71号】。 5、在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因雅康高速建设工程而起的建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代理人,为当事人成功追回1100余万工程款及利息。【2020】郑仲裁字第0050第号裁决书】; 6、在成都市温江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汪**、刘**、成都**园艺有限公司、**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当事人成都市温江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2021)川09民终425号、(2021)川民申6569号】。 7、在陈**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文书,当事人不再因此事有犯罪记录。【川成高刑检不诉(2022)221号】 吴国强律师竭诚为当事人服务,专办疑难案件!受人所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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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标准而言,主要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点,行为人须已经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段,使受害者内心形成恐惧压力;第二点,由于感到恐惧,受害者会向施害者支付财物或采取其提出的某些行动行为;最后一点,行为人的确获取到了财物或者实现在其非法利益方面的目的。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便可视为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状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因为行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即“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成功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即“未得逞”),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犯罪未遂。对于这类犯罪未遂的案件,法律允许对其进行比照已遂案件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未遂的定罪与量刑,通常要比已完成的敲诈勒索行为更为宽大处理。根据该法典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尚未达至既遂的犯罪行为,可参照已然之犯罪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着重参考犯罪行为的情节、手段、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会对未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进而确定最终的刑罚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实现其犯罪目的者,可被视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因此,当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知的外部因素或自身原因未能实际获得预期的财物收益,这同样可以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的状态。对于此类罪犯,我国法律也会依法对其进行适当的刑罚裁决。

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年龄和犯罪严重程度来确定。对于16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16周岁以下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接受家庭管教或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