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
严格格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孔子的故乡”——曲阜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土地拆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攻读法律学士期间曾担任多项学生职务并获山东省“三下乡”社会实践对口帮扶“先进个人”称号,深谙法律条文落地实施的司法实践及司法环境,又曾服务于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对于刑事案件有自己的独特见解。 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跟随执业十四年的律所主任亲自带领、指导的团队研究法律问题,已积攒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丰且身体素质强,能够适用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与出差,熟悉互联网及自媒体技术,法律检索、诉讼可视化、事件导图等办案技巧丰富,相较老一辈律师,更懂得利用技术服务案件,实现诉求。深耕案件、办案认真,乐于倾听当事人、帮助当事人,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成功处理了多起民间借贷、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等纠纷,在实现当事人利益维权的同时又兼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旦接受您的委托,必将为您提供更为真诚的服务,让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一同共建懂法、明法、信法、崇法、守法、护法的文明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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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父母所获之搬迁房屋权益应为其独有,即使仅仅给予夫妇其中一方,亦仅视为该方个人所得,并非因其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共享财产。因此,此类情况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此外,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盈利,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或者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皆可被归纳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以父母之名购置汽车,则需视其实际出资状况来判定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若购车款项源自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部分花费应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支出,而另一方并无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力;反之,倘若购车款项出自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这辆汽车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则享有对此进行分割的法定权益。

婚前个人购置并独立购买汽车,即使婚后共同还款,车辆归购买者,配偶按比例补偿还款额。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独自还款的车辆,一般视为个人财产。处理此类问题需依据具体证据和协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解决方案。

办理住房贷款归还时,需确保无担保和抵押。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注明房产所有者及配偶姓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如买卖或赠与部分住房权益给另一方,需换发新房产证。夫妻共同所有者只需办理一方名义的房产证即可。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视为共有财产。但未登记姓名存在风险,建议购房时添加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