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李萌萌,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学历,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坚持以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劳动管理、合同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知识产权、医疗纠纷、房地产、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医疗事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业务,并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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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结论并非绝对之处,需视具体情由而定。一般而言,在中国境内,由于房屋拆卸所产生的赔偿款项中,儿媳并无权分享。在关于拆迁安置房权益的分配问题上,其所有权往往依据于原本房产的归属人,除非法庭进行强制执行或财产所有人愿意转让其权益。同时,若是原始房产由父母所有,则需要查看是否仅将其赠送给子女,若仅仅是赠给了儿子,那么这种行为也就意味着房产不再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因此,儿媳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法享有任何权益。

总结:儿媳无直接法定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但若儿子先逝且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她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公婆立有遗嘱指定儿媳继承,儿媳则依法能获得财产。

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配偶作为赡养人,仅规定赡养人需负责父母或祖父母的生活和医疗支出。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赡养。配偶虽需协助赡养,但不承担主要责任,且此规定仅适用于存续的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配偶作为赡养人,仅规定赡养人需负责父母或祖父母的生活和医疗支出。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赡养。配偶虽需协助赡养,但不承担主要责任,且此规定仅适用于存续的夫妻关系。

儿媳是否能分到拆迁款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原房产所有者将继续享有拆迁安置房产。若房产属于父母,需确认他们是否仅赠予子女,若仅赠予儿子,则该房产非夫妻共有,儿媳无法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