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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5.05.1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41人
律师解析:
离婚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的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八周岁以上孩子,愿意随父生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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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强律师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方舟济世事,斯船即是家;公心聚四海,明炬行天下”。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系中国西部律师界“航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宜宾分所。本所秉承“客户至上、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追求卓越”的执业理念。彭强律师作为明炬律师的一员,在执业的过程中会将明炬的执业理念贯穿始终;从实习至执业已有5年,与其他律师合作累计办理200余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都比较满意。专业主攻方向: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执业感悟: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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