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
苏南彪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主办律师;从业多年,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会见、取保、阅卷、开庭全程经办,取得了包扣不起诉、撤案、缓刑、较大幅度减刑的经典案例,主要涉及罪名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介绍卖淫罪等,对社会新型犯罪有专业研究。同时在民商事领域,苏南彪律师团队在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为日常研究和教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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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之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确实存在。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已婚女性还是男性,只要年满18周岁就应承担起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虽然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签订所谓的“断绝关系”的协议,但此类协议在法律层面并不被承认,子女仍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因此,当女儿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若其父母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时,作为女儿理应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女儿出嫁后在赡养父母的责任上是否依然存在出阁之女自当肩负起赡养双亲的责任与使命,此乃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所在。在未尽到这一职责之时,若父母缺乏劳动力或者经济状况恶劣,则有权向其子女索要必要的赡养费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义务并不会由于女儿的婚姻变化而有所减损或消除。

嫁出去的女儿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女儿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义务不因为孩子结婚了就消失。

我国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需要。成年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