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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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时,其基本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亦即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但依然选择提供帮助甚至积极参与其中;其次,他们还需要实施了协助、教唆、组织或者策划等行为,从而为主犯的犯罪活动产生了推动力和便利性。举例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提供作案工具、传递相关信息,或者在犯罪完成后分享赃款等。

敲诈勒索即使没成功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没得到财物,但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因为意外没能得逞,也得受法律制裁。因为未遂的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的敲诈勒索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既遂的敲诈勒索犯一样。

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罪行的界定,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然而因为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被害者能够迅速地识破骗局,亦或是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其他外界力量的干扰,导致犯罪行为无法顺利进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首要分子通常被定义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性质的核心角色。在对首要分子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其对于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是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方面包括但不仅限于提出犯罪意图、制定详细的犯罪计划、指挥具体的犯罪行动或者是分配犯罪所得等环节。除此之外,首要分子是否能够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有效的控制和领导地位,同样也是我们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其犯罪形态主要可划分为既遂与未遂两种类型。如果行为人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富,亦或是受害者基于恐惧感而自愿交付给了行为人财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理解为犯罪已经实现,即既遂状态。然而,如果行为人本身的确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是却并未能真正得到相应的财富,且受害者也未能受到恐吓从而产生被迫交付的情况的话,我们一般会将之判定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