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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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正式的坐牢并不能画上等号。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拘留是针对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或者法庭审理。这种刑事拘留是暂时性的拘役形式,而非决定性的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与服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坐牢则是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判刑后,将其关押在监狱中服刑。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不代表当事人最终会被定罪处罚。

刑事拘留和坐牢可不一样。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采取的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限制涉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跟法院判决的坐牢不一样,坐牢是长期性的刑事惩罚。所以,刑事拘留不是坐牢,别搞混了。

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服刑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内执行刑罚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是一种定罪的标志,它只是一种侦查手段。只有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裁决,才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刑事拘留不是服刑,而是一种司法行为,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销毁证据。 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后,需要执行的刑期。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侦查程序,后续可能会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经过调查、起诉、审判后被判定无罪或缓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