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涉嫌进行盗窃活动的被告已于刑事拘留期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书送达被告人亲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其家属的特殊情况。然而在此期间,家属们其实并不被允许与被告人见面,他们唯一能够采取的行动就是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探望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刑事拘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通常情况下,会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直系亲属。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通知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或者无法及时联系到权益人,那么可以延迟通知。不过,只有在阻碍调查的情况消除后,才应该尽快通知。

于刑事拘留期内,亲友家人普遍难以亲自探望被拘留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当公安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士实施拘留措施后,应在24小时之内展开讯问,并且需要将此情况通知到该名被拘留者的近亲或其所属单位。然而,关于具体的见面机会,则需遵守法律条文和案件处理机构的具体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律师进行沟通协调。

那我再简单说下,就是看他们什么时候才能结束被关押,等到那个时候案件还没完事,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记住虽然取保候审听起来像是一种解脱的方式,但它其实只是一种保护程序而已,并不代表整个事情就这么算了。

当犯罪嫌疑人遭受监禁并送往看守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在尚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决之前,仅允许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亲属及朋友等非法律专业人士则无法接触到嫌疑人。此外,辩护律师如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