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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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醉驾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中,相关条件往往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不致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其次,如果存在诸如患病或是身怀六甲等不利于羁押的特殊状况,也可作为申请理由;最后,如果预计被判处的刑期相对较轻,那么同样有资格提出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在评估醉驾案件的取保候审条件时,往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被拘禁者不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提供合格的保证人人选或者缴纳充足的保证金、不干扰警方的正常侦查工作等等。法院或检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对于涉嫌酒后驾驶犯罪的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至于产生重大社会危害性,亦即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当事人的自由流浪无需担心会对社会整体治安环境造成潜在威胁。2.被控方具有严重疾病症状,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需要兼顾自身身体状况和孩子抚养权益的女性。3.根据实际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有望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

酒驾人员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如下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酒驾被判缓刑或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犯罪轻微、有悔过表现、再犯风险低、社区影响小等条件。司法部门还会评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交和对社区的潜在影响。是否适用,需结合案件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