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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丈夫名字改为妻子名字的应当怎么处理?

时间:2025.05.22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76人
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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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骁航律师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纪骁航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律师生涯已历十一年之久,执业经验丰富,业务全面,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在办案过程中,纪骁航律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企业法人结构治理、不动产与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金融证券、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投融资等。 服务客户:新疆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中国X联新疆分公司、新疆XX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XX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联合会、新疆XX管理局有限公司行政事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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