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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时间:2025.05.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发起人是指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行为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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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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