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总
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
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
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
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
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
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
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
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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