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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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第三方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如其对债务有合理权益,可代为履行债务。但债务性质特殊或有明确约定(如必须债务人亲自履行),第三方无权代为。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法强制执行,另一方有权追偿第三方代履行产生的成本。

第三方不能代偿债务的情况包括:债务性质不可抗力、双方协议禁止、债权人拒绝或债务人反对且第三方无实际清偿意愿。"替代清偿"是指在合同无明确规定或无禁止第三方代理清偿条款时,第三方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有效替代清偿需满足:合同允许第三方代理、双方无禁止协议、债权人无合理拒绝理由、债务人无异议且第三方有真实清偿意愿。

实践中,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需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法律关系有效,有口头或书面共识。第三方需明确、书面表达愿意履行债务,可通过协议确定责任。在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债务履行期已到的前提下,第三方无附加条件地履行债务。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

担保人在债务中需承担两种责任: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担保责任,则为一般担保。若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则需确保落实。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若无具体或模糊约定,则按连带责任保证原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