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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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资、合作、独资这三种类型的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不再额外承担公司债务。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则需在未出资的金额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股东的责任与其投资相匹配,未出资的部分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际投入相应资本金的股东,需要对这类公司产生的债务负责。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公司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而根据现有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抵消所有欠款,那么这些未注资的股东需要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这部分债务承担进一步的追加赔偿责任。

股东权益包括了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分享利润、查阅资料等。股东需要按照出资份额分股息红利,同时需要履行如实出资的义务,禁止抽逃出资。股东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权益的义务是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将面临如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所谓的“清算责任”,即当公司解散之后,这些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士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期限来完成清算工作,他们就需要承担起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其次,是所谓的“清算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清算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最后,是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当公司解散之后,由于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清算程序可能会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启动了。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相关法律精神,我们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内容有哪些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所承担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严格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其相应的出资款项;其次,以其实际出资数额为上限,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最后,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