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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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两种并行执行的法律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审理与裁决劳动争议。如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申请仲裁需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组建仲裁庭展开调查取证。调解成功后终止仲裁程序,失败后进入裁决环节。仲裁庭公开庭审后告知裁决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不能同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当事人需递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争议事项及相关事实理由。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建仲裁庭,调查取证。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主持调解,达成解决方案。 最后仲裁庭公开庭审,裁决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追讨欠薪,可选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若求快速追薪,劳动监察更合适;若涉及欠薪数额争议或其他补偿主张,如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提成、年假工资等,劳动仲裁更恰当。具体选择需依据劳动者需求。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范畴,主要处理用人单位未支付薪酬、未出具离职证明等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处理简单案件效率高。劳动仲裁则更偏向司法性质,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辞退、解除工作年限、抵扣加班费用等问题,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即时生效。选择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需求。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各有优势。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决策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劳动仲裁是司法性质活动,裁决不必然立即生效,双方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因此,无法简单判定哪个更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