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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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预先告知期为30日的前提下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誉为无过错性解雇,此举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然而,公司仍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法律规定,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契约后是否需要经济补偿,这得看解约的情况。要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来解约,比如说劳动者实在干不了工作,调整了也没用,那就要给经济补偿。反过来,要是员工自己主动离职,单位也没做错啥,那就不需要经济补偿。具体怎么操作,还是得看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按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一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若工资超当地月均三倍,以三倍为限,补偿不超12年。计算基数为员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补偿按工龄算:不满六个月付半月工资,六个月至一年为一个月,一年以上按一年计。如薪资超当地月均工资三倍,补偿以三倍工资封顶,不超过十二年。补偿基数为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契约后,经济补偿金应立即发放给劳动者。根据相关法规,雇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契约的同日需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于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实际服务时间,每工作满一年享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劳动者首次进入企业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