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
仲裁员;
(二)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
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
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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