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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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显著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种制度在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经济补偿是由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决定终止其业务运营或者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项经济性质的补偿措施。

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之差异剖析两者在概念和性质上皆不谋而合。购买拆迁安置房类型的房产交易,虽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监管,但仍须接受所在地区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政策所带来的相应约束,售卖经济适用房则需遵循政府主导确定的价格体系,即价格必须由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异在不动产领域,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首先,安置房乃是由各级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对需要迁移的居民进行合理安排所搭建的住房。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安置房在具备五年完整使用年限后,便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与商品房的差异性分析在复杂且富有挑战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层面:首先,追踪土地来源及使用权获取方式,可看出两者明显的不同之处。相较于商品房需历经出让程序、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从而获得使用权,经济适用房则往往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故无需承担额外的地价成本。

双倍赔偿金主要用于严惩雇主违法解雇行为,目的是起到警示作用;而经济补偿金则是针对合法解雇情况,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实际补偿。虽然双倍赔偿金的金额可能较高,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双倍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较窄,通常只限于雇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离职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