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量刑如下: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坐五年以下的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依法律规定和具体犯罪情形,自然人犯了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的,判处坐三年以下牢、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牢,并处罚金。单位犯......
依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犯罪主体为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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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状况若因财务经办人记录失误导致混乱,通常被视为职业疏忽,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经办人故意制造混乱以逃税,并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应确保财务透明,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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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建议立即向执法机构报案并寻求律师协助。如果经济纠纷案件被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并提供证据,法院应仔细审查后可能移交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将面临刑罚。数额巨大时,刑罚更重,并可能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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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应对涉及帮信罪行的违法行为负责。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单独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情节严重者将受罚。单位犯罪时,需对单位罚款,并惩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若同时触犯其他罪行,则按较重罪行量刑。帮信罪是否自诉,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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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法律解读:刑法第三十条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及依法设立的独资、私营单位。为犯罪活动而设立或成立后主要犯罪的单位,不属于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且私吞所得的,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