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专注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在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办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通东莞所现有员工80余人;坐拥一整层写字楼16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一流。 安通律师大多毕业于人大、北大、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累计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已超过1000家,包括央企、政府单位、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安通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收购、企业合并、破产重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及企业商业模式策划等领域均有丰富实战经验。 自2017年起,安通律所每年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赠30万元,计划连续10年共捐赠300万元用于法学研究。 安通律所拥有一支庞大、权威的专家顾问团队,成员均为国内法学界享有盛誉、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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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可在债务人违约或担保条件满足时,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申请需按民法典规定向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将审查并决定是否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物与人的担保并存时,按约定或先物后人原则处理。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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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持有人无法通过支付令约束的问题,我们已制定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签发的强制性法律文件,用于责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提交书面异议。对于有担保的债务纠纷,主债务人所发的支付令不具有约束担保人的效力。若债权人针对担保关系发起单独诉讼,支付令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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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抵押权人持有相关合同,但在法律上,他们无法主张抵押权。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抵押财产无需另行登记,未登记才可接受。对于需按法规登记的财产,如建筑物、附着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则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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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一般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确定。若无协商或约定不明确,则从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算六个月。债权人须在此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免责。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