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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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聚众斗殴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会考虑这些方面: 1.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通常会被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 2.事件的规模和影响:聚众斗殴的规模越大、造成的影响越恶劣,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 3.公共场所和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进行聚众斗殴,或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刑事责任也会更重。 4.武器使用:如果聚众斗殴中使用了武器,这将显著增加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对聚众斗殴犯罪的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追溯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为十年。鉴于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而应适用五年的追溯时效。

"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为多久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于群体性冲突的行为,其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也相应地设定在了十年内。

聚众斗殴罪与开车追逐行为的关联及定罪探讨可以明确指出,驾驶车辆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也将被视为共同犯罪人。针对那些虽然参与了聚众行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的主要首脑或者积极参与者,如果能够排除他们在这场事件中所处的是中止或者预备阶段的话,那么他们就应当与那些真正参与到斗殴中的其他主要首脑或积极参与者一道,共同对这起斗殴行为负有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聚众斗殴罪的最长法定追诉期为多少年对于参与聚众斗殴行为的被告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则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首先,对于首要犯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承担相应刑罚,同时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其次,对于那些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被判处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诉讼时效期限也同样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