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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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普通公诉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案件如可能判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至三个月,更特殊情况需最高法院批准。案件转移管辖或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贩毒案件审理期限取决于案件复杂性和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实际审理期限依案件具体情况和法院进度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毒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若已被拘留,公安机关需在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涉及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提请时间可延长至最多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涉毒犯罪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具体时长依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毒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若已被拘留,公安机关需在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涉及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提请时间可延长至最多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涉毒犯罪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具体时长依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不仅取决于交易金额,更关键的是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对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特定毒品,根据数量的不同,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可能没收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来确定刑罚,而非仅以交易金额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制造、贩卖、走私毒品均受刑事追究。若贩卖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介于10至50克之间,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低于10克,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亦需罚金;情节严重者,刑期增至3至7年,仍需罚金。涉毒案件量刑将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记录、是否利用未成年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