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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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等。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对公民提起诉讼就需要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起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地方;如果对管辖有异议的,一方也是可以申请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