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简易程序的
审理期限可以延长。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审理期限到期后,还没有审理完毕,双方
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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