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梁玉蓉律师,法学学士,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 曾代理过上百起房产纠纷案,和多种类型毒品案,大型诈骗案等。 【刑事辩护】代表案例:张某某,1.3公斤海洛因案,减刑5年; 朱某某,故意伤人罪,无罪释放; 刘某某,诈骗罪,减刑2.2年; 【房产纠纷】代表案例:169件房产纠纷买卖合同产权问题,一审,二审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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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方面: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区别: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2、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不特定公众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则专指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生命权,违法剥夺生命,主体为满14岁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上需故意行凶。死刑判断不仅看死亡结果,还要考虑事件复杂情况。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犯罪需审慎处理,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区分开。“情节较轻”如防卫过当、义气杀人、报复杀人等。

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从危险程度上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危险主动性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性”。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区别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