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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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违约金赔偿金额通常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金额,那么法院会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这个赔偿数额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但是,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总损失。

定金具备着担保的品质功能,其效力不仅体现在规范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对接受定金的一方亦有严格约束力。若支付定金之一方发生毁约行为,定金应予保留不予归还;反之,若接受定金之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按规定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以房地产交易为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将房屋售予购房者,此即视为出售方违约,须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购房预付款的退还及违约金比例问题若购房者已然缴纳订金却决定终止购置房产的交易行动,则该转让方有权不退还所支付之订金。然而,倘若转让方已收取订金而未能提供适格房屋出售后,将需按照订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然而,如因无法通过当事人双方责任解决之情形所致,导致商品房购买协议终未达成,则购房者有权申请退回其所缴纳的订金。

若合同中有明确违约责任标准,那就按照合同来执行。要是合同里没有规定,那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按照未付总额来算,参照央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就是每天按照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来算,用来补偿买方因为延迟交付而受到的损失。

一般来说,要是房东把房子收回去,而且不退押金,那租客得按租房合同里的规定交违约金。要是合同里写得很清楚违约金怎么算,那就按合同来;要是合同没写清楚或者写得很模糊,那就根据房东的实际经济损失来定,比如重新租房子的合理成本等,然后酌定一个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