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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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外执行的实行,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存在严重疾病,必须由保外就医来加以保障其身体健康;(2)女性罪犯在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的,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3)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若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则可考虑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受贿罪的监外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处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状态,或者无法自主生活,在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严格审查批准后,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但是,如果罪犯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通常就无法满足监外执行条件。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指控犯有贪污受贿罪的案件,能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得看具体情况来定。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生活无法自理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就可以获得监外执行的许可。但是,对于贪污受贿类罪犯的监外执行,监管力度会特别严格,也会特别关注。

在我国,对于受贿罪被告来说,如果想要监外执行,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前提是存在特殊情况,不宜留在监狱内服刑。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生活无法自理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都可以申请暂时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量刑根据犯罪金额和情节严重性而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罚金,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监外执行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罪犯,如孕妇、哺乳期妇女或重病患者。行贿罪犯若符合条件也可申请监外执行,但需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评估。不符合条件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予批准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