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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时间:2025.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应从下列要件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3)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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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晨律师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

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工作15年,办理过各类大小刑事案件五百余起。 李庭晨律师系临沧市律师协会理事,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省市两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先进服务能手”、市级“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执业以来,李庭晨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热心公益事业,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李庭晨律师:1390883107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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