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恶意
拖欠时发的欠款短信通常有效,属于电子数据
证据。
短信里得清楚表明欠款事实,像双方身份、金额、原因等关键信息都要有,还得是欠款人真实想法。
要让短信证明力更强,得来源明确是欠款人手机号发的,内容完整没歧义,还得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只有短信的话,证明力可能不够,对方否认就得靠其他证据补充。
案情回顾:小许多次向小丽发送欠款短信,小丽认为这些短信是恶意拖欠。小许则称短信有效,因其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这些欠款短信是否能作为认定欠款关系的有效依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若短信内容清晰表明欠款事实,包括双方身份、欠款金额、欠款原因等关键信息,且能证明是欠款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作为认定欠款关系的依据。
2、要使短信具有更强证明力,需满足短信来源明确,能证明是欠款人本人手机号发送;内容完整无歧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条件。若仅有短信,证明力可能受限,对方否认时可能需其他证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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