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保险赔付错误分两种情况:
被保险人主张少赔,要求补足赔付的权利是合同
债权请求权,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赔付错误起算;
保险公司
追讨多赔款项,属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效也是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多赔起算。
3.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因
不可抗力等中止。
建议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时效。
案情回顾:小朱购买了一份保险,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保险公司少赔了部分金额,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发现因工作失误多给小朱赔付了一笔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要求保险公司补足赔付,保险公司则要求小朱返还多赔的款项。
案情分析:1.小朱基于
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补足赔付的权利,属于合同债权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小朱知道或应当知道赔付错误之日起算。
2.保险公司因错误多付保险金,其向小朱主张返还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样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多赔付事实之日起算。另外,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中断,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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