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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需赔偿什么损失

时间:2025.12.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1.房屋买卖违约,违约方要赔守约方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签合同、履约花的合理费用,像中介费、评估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能拿到的好处,如房价差价,但不能超违约方签约时能预见的范围。
3.合同有违约金约定,守约方可选要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过高或过低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4.有定金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要。
5.守约方要防损失扩大,没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部分不能索赔,赔偿以填平实际损失为限。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为买方,小李为卖方。合同签订后,小朱支付了中介费、评估费等费用积极准备履约。然而,小李却违约拒绝卖房。此时房价上涨,小朱因合同无法履行遭受差价损失。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也有定金条款。小朱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范围、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违约,应赔偿小朱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小朱支付的中介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即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但差价损失不得超过小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2、小朱可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3、小朱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无权要求小李赔偿。违约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以弥补小朱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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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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