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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委不处理事项是否有时效抗辩

时间:2025.12.09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1.当事人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起诉,对方能提时效抗辩。
一是原纠纷诉讼时效,对方可主张驳回原告诉请。
2.当事人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超三年未起诉,对方可抗辩起诉超法定时效。
3.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
4.仲裁委受理后驳回请求,当事人起诉时,对方也能提原纠纷及起诉时效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小朱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则提出时效抗辩,一方面称原合同纠纷本身已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指出小朱自收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已超过三年才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小李提出原民事纠纷本身已超过诉讼时效,若经法院查证属实,其可据此主张驳回小朱的诉请。
2、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后及时行使诉权。小朱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三年才向法院起诉,若小李以该起诉超过法定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若符合条件,小朱可能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此外,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起诉时,对方同样可提出原纠纷时效抗辩及起诉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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