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履行法院裁决判决罪的立案门槛在人民法院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后,被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依法查封、扣押或清点并责令被告人保管的涉案资产;2. 擅自转移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涉案资金和资产;3. 故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4. 采用暴力手段或以胁迫手段阻碍或抗拒执行相关法律事务,导致其无法正常进行;5. 实施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司法执行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拒不执行”罪名立案不看金额大小,主要是看是否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情节还很严重。这个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明明知道应该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却故意逃避,比如隐匿、转移财产等恶劣手段,导致判决裁执行受阻的行为,这是违法犯罪。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拒执罪”的立案程序,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控告或报案。申请执行人可直接控告。若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三机关独立审查立案材料,符合条件则批准立案。

拒不履行裁判裁决罪涵盖调解书。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具备执行内容并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等作出的裁定,也属此范畴。因此,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调解书也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