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赔偿不能超违约方
签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
2.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采取措施防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能索赔。
3.损益相抵规则:
受害人因违约有损失也有收益,算
赔偿额时要扣除收益。
4.过错相抵规则:
若受害人对损失有过错,违约方可扣减相应赔偿额。
这些规则平衡双方权益,维护交易公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朱交付货物时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小李发现问题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在处理违约事宜过程中,因货物降价处理获得了一定利益。同时,小李自身在验收货物时存在疏忽过错。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小李要求小朱全额
赔偿损失,小朱则认为应依据相关规则减少赔偿额。
案情分析:1、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小朱的赔偿额不应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按照减损规则,小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3、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应将小李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从损失中扣除来确定赔偿数额。
4、根据过错相抵规则,因小李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小朱有权主张扣减相应赔偿额。这些规则平衡了双方权益,维护交易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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