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环境损失
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
当事人知晓或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依据环保法和
民法典,此时效用于环境
侵权与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案。
3.若损害行为持续,时效从损害停止且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结果时起算,最长保护期不超二十年。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工厂长期向周边河流排放污水,导致周边生态环境受损。小丽是附近居民,她发现自家农田因河水污染,农作物产量大幅下降。小丽认为小朱的工厂排放污水行为侵害了她的权益,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则以小丽发现污染时间较晚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决定通过
诉讼解决。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损失赔偿提
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若小丽能证明自己知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是小朱的时间在三年时效内,其诉求有法律依据。
2、若小朱工厂的排污行为具有持续性,时效期间应从损害行为停止且小丽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算,但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间不超过二十年。需进一步确定小朱工厂的排污行为是否停止及小丽知晓损害结果的具体时间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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