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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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通常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致死。但这一结论还需经过严格的法律论证,以确定死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持续发展,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即使经过医院的积极治疗,也可以被视为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结果。

上下班交通事故若非员工主要责任,通常被视为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工伤认定至关重要,法院以此为依据确认责任。即使交警未定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仍需依法依证据作出工伤认定,不得因无责任认定书而推诿。在缺乏责任认定书时,人社局需依法调查并基于事实判定,确保履行工伤认定职责。

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及合理归家路线,且非职工个人过失导致,这类工伤认定中,“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职业伤害。

员工在公务出行期间遭受的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意外失踪等事故,以及因这些事故引发的疾患导致的过早离世或抢救无效死亡,都被视为工伤,无论是在往返出差途中还是异地工作期间。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工伤规定进行处理。

员工在公务出行期间遭受的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意外失踪等事故,以及因这些事故引发的疾患导致的过早离世或抢救无效死亡,都被视为工伤,无论是在往返出差途中还是异地工作期间。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工伤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