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控告人若对
不予立案决定不满,可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该公安机关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若控告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
3.若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下级公安机关要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向公安机关控告小胡的
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小朱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朱对此不服,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第3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第6天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小朱。小朱仍不服,又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第5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小朱在第3天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2、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其在第6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小朱,也符合法律要求。
3、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小朱在第5天申请复核,同样符合规定。若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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