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在涉及到债务纠纷时,倘若未能找到欠条等直接的凭证,当事人依然有机会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的确实存在。举例来说,诸如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目击者或中间人的证言、录音资料、录像影像以及各类电子数据等都属于这种范畴内的间接证据。若涉案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独立搜集这类证据,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必要的排查和收集工作。

在涉及到普通民众之间的民事债务纠纷中,倘若当时并未签署相关借据或欠条等书面凭证,然而当事人却能够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话,那么这些证据便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书证范畴,还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因此,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运用上述各类别别的证据来为自身的主张进行辩护。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起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各类民事争议纠纷案件之中,若债务人未能依约出具相应的书面欠条,则在此种情况之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辅助性证明材料均可被视为相关的证据。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才能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事实真相进行判断和裁决的依据。

当涉及到没有借条的债务纠纷时,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依靠的是能否找到其他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落在了当事人身上,他们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借条这样的直接证据,但是他们能提供诸如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和核实,才能被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事领域内的合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方为生效:1.行为人为达成该行为所需具备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旨表示真诚且真实;3.不违犯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的硬性规定,且不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