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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临时工受伤包工头该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5.12.0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1.工地临时工工作受伤,包工头责任视情况而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临时工是劳动关系,属工伤,按工伤保险待遇担责。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临时工是雇佣关系,要对人身损害赔偿,涵盖治疗康复费、误工费等,残疾的还需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发包方明知包工头无资格仍发包,与包工头连带赔偿
4.临时工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包工头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处工地做临时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包工头小胡是否担责及担责范围引发争议。小胡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明,且工程发包方小静是否明知小胡无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工程也存在疑问,同时小朱自身在工作中是否有过错也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

1、若小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朱与小胡形成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小胡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责任。
2、若小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朱与小胡形成雇佣关系,小胡作为雇主应对小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若小静明知或应知小胡无用工主体资格仍发包工程,小静应与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小朱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小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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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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