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地
临时工工作受伤,包工头责任视情况而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临时工是
劳动关系,属
工伤,按
工伤保险待遇担责。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临时工是
雇佣关系,要对人身
损害赔偿,涵盖治疗康复费、
误工费等,残疾的还需赔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3.发包方明知包工头无资格仍发包,与包工头连带
赔偿。
4.临时工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包工头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处工地做临时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包工头小胡是否担责及担责范围引发争议。小胡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明,且工程发包方小静是否明知小胡无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工程也存在疑问,同时小朱自身在工作中是否有过错也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1、若小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朱与小胡形成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小胡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责任。
2、若小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朱与小胡形成雇佣关系,小胡作为雇主应对小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
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若小静明知或应知小胡无用工主体资格仍发包工程,小静应与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小朱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小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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