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约定按约定:
若
当事人对还款顺序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2.无约定时
借款合同还款顺序:
先抵充已到期
债务;
多项到期,优先抵充缺
担保或担保少的;
担保数额相同,先抵充负担重的;
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抵充。
3.费用抵充顺序:
债务人付的钱不够还全部债务且无约定时,先抵充实现债权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前后分三次,第一次借款5万,无担保;第二次借款8万,有
房产抵押;第三次借款3万,无担保。借款合同均
未约定还款顺序。小朱还款时,仅能偿还部分款项,对于这部分还款应先抵充哪笔债务,小朱和小李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未对还款顺序明确约定,应先抵充已到期债务。若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
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本案中,第一次和第三次借款无担保,应优先考虑。
2、由于第一次和第三次借款均无担保且负担情况未提及差异,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若第一次借款先到期,应先抵充第一次的5万借款。若小朱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无约定时,应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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