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普通
合伙企业清算时
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公司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存在
出资不实等情形需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旨在保障
债权人利益,因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区分普通和有限合伙人责任,平衡了投资者风险与收益。
公司股东承担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特点,但若有出资不实等不当行为,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
若你在
企业清算或股东责任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小朱和小李认为是普通合伙,小胡觉得是有限合伙,且小胡认为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企业
经营不善面临
清算,
债务远超企业财产。小朱和小李主张三人对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只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小许作为公司股东,在
公司清算时被质疑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案情分析:1、若该企业是普通合伙,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小朱、小李和小胡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对超过自己应分担比例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若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小胡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对于公司股东小许,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小许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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