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表达内容的实质重合:
需对比被指
侵权作品与原作在表达层面是否存在本质相似,比如情节走向、角色塑造、整体结构等多处高度重合时,可能构成侵权。
原作接触机会:
侵权方需存在接触原作的合理场景,例如原作已公开发表、双方处于同一创作领域等情况,可作为接触机会存在的依据。
原作的独创性:
原作必须是创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具备独特的创作表达,而非照搬他人作品。
只有满足独创性要求的作品才受
著作权保护,若原作缺乏独创性,侵权认定无法成立。
综合以上三点判断文艺作品是否侵权,若符合侵权条件,原作
著作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独立创作小说《夏日晚风》,发表于某网络文学平台,该作品以大学生毕业创业为主题,包含多个独特情节及人物关系。小许随后在同一平台发表小说《晚风习习》,内容涉及相似的创业主题、核心情节及人物设定。小朱主张小许侵权,双方就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小许是否接触过原作品等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原作品的独创性:小朱的《夏日晚风》是其独立创作成果,具有独特的情节架构与人物塑造,符合
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艺作品。
2.接触可能性:小许曾在该网络文学平台阅读过小朱的《夏日晚风》,结合双方发表作品的先后顺序及平台重合性,可认定小许具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
3.实质性相似:对比两部作品,核心情节走向、人物关系设定及主题表达存在高度重合,超出合理借鉴范围,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小许的行为符合文艺作品侵权的
构成要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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