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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取现金是否属于转移财产

时间:2025.12.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单纯提取现金不一定算转移财产
若用于正常生活、经营开销,如日常花费、支付必要经营费用,通常不算转移。
2.若提取现金是为逃避债务,如转至他人账户隐匿、恶意挥霍,导致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认定为转移财产。
3.债权人发现可疑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能证明债务人恶意逃避的,可请求法院撤销,恢复债务人财产状态保障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是小朱的债权人,小朱欠小许一笔债务。近期,小许发现小朱从银行大量提取现金。小许怀疑小朱是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因为小朱提取现金后行踪不明且未偿还债务。但小朱称提取现金是用于正常的经营开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欲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债务人单纯提取现金不一定构成转移财产,若用于正常合理的生活、经营等正当用途,一般不认定为转移财产。小朱称提取现金用于正常经营开销,若能证明此用途合理,则不构成转移财产。
2、若小朱提取现金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如将现金转移隐匿或恶意挥霍,导致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小许利益,可认定为转移财产。小许若能证明小朱恶意逃避债务,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使小朱财产恢复原状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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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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