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交通事故致
工伤,
医疗费一般不双赔。
根据相关法律,第三人致工伤,若其不支付或无法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付,之后可追偿。
2.医疗费
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伤者不能因伤额外获利。
3.实践中,先由交通事故
侵权方赔偿。
若已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未支付或无法确定侵权人,基金先付再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对方负全责,同时小朱的受伤情况也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侵权方积极承担责任,支付了小朱的全部
医疗费用。之后小朱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医疗费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以侵权方已支付为由拒绝重复支付,小朱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应获得双份赔偿。
案情分析:1、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侵权方已支付医疗费,不符合基金先行支付条件。
2、医疗费的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
受害人不能因受伤而额外获利。小朱的医疗费用已由侵权方承担,若再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就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以工伤保险基金拒绝重复支付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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