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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转让股票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5.09.0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上市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成立起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这是为了让发起人好好经营公司,避免他们刚成立公司就卖股份套现。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防止发起人在公司上市前后利用信息优势获利。
3.公司章程可对发起人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额外约束发起人转让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共同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功上市后,小朱在公司成立刚满一年时就打算转让自己持有的股票。小胡认为按照规定小朱此时不能转让,而小朱觉得自己有权自由处理。小丽则持观望态度,由此引发了关于发起人转让股票是否合规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小朱在公司成立刚满一年就打算转让股票,若严格按照规定,在一年期限内是不允许转让的,小胡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2、小朱若转让其持有的股票,违反了法律对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小朱应遵守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之后再进行股票转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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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张萍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公司法事务中心部门副主任,涉外法律事务中心部门副主任,深圳市律师涉外领军人才,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婚姻继承争议解决、影视娱乐法。 从事法律职业17年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广东知恒律所优秀高级合伙人、金牌讲师;曾在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荣获盈科深圳所优秀律师,盈科总部全国优秀商事律师和优秀争议解决律师,盈科深圳所专业化标兵、中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优秀党员、股权风控研究专家等荣誉; 从业期间经办案件千余宗,处理法律争议事务项目涉及金额数十亿元,积累了大量经验,为客户处理了千余宗争议案件,挽回客户千亿损失; 张萍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争议解决、影视娱乐法领域十年以上,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及高超的诉讼技巧 服务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包括:深圳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某街道办执法大队等政府及事业单位,以及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物流企业、医药行业企业、影视传媒公司、娱乐经纪公司、直播行业公司等等。 l 发表过数十篇行业专业法律文章,多次接受电视报纸媒体记者社会时事、行业事件、知名案件的采访、点评,其中包括中国之声、成都商报、看天下、个案说法、深圳都市频道说法、中国普法等媒体;同时是《律师说法》栏目主播,创办《投资者故事》节目;是“律说娱法”团队负责人。 l 张律师同时是一名老师,拥有丰富的授课经验,系深圳市律协大湾区讲师团讲师,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特约讲师,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特约讲师,企业法务通金牌讲师,律簇法律金融书吧特邀讲师, 千聊平台每日学 HR 特邀讲师,维德法律公益中心特约讲,新雨普法志愿讲师;受邀开展多场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讲座,学员包括公司法务、HR 商务、企业高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学生、社会群众等。 l 深圳市律师协会大湾区律师讲师团团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值班律师;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IDR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商会(ICC)的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大师班培训成员; 香港大学知识产权律师高阶班培训成员;广东某武警大队特约法律咨询专家。 l 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首届影视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l 盈科深圳股权投融资三维立体风控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秘书、优秀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瑜伽俱乐部理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委委员,争议解决(大要案)中心秘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律所辩论队冠军队队长;律所公益爱心大使。盈科全国优秀争议解决律师,盈科全国优秀商事律师,盈科深圳专业化标兵,盈科深圳优秀律师,深圳市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优秀委员,中共盈科争议解决中心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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