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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息还本金以后利息可不可以不还了

时间:2026.10.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停息还本金后是否要还利息,得看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签了明确的书面协议,协议里说免除剩余利息,按《民法典》,民事主体能按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就不用还利息了。
但要是没有明确的免责约定,只是有了停息还本金的意向,债权人可能保留追讨利息的权利。要是债务人不还利息,债权人可以走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法院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
所以,重点是有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免除利息。建议和债权人再沟通,签订书面协议,把相关事宜确定下来,这样能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后因还款困难双方协商停息还本金。小朱还款后,小许却向其索要剩余利息,小朱认为既然已协商停息,就不应再偿还利息。双方产生争议,小许表示当初只是达成意向,并未明确免除利息,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和小许就停息还本金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且协议中明确表示免除剩余利息,那么依据《民法典》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朱无需再偿还利息。
2、若没有明确的免责约定,仅达成了停息还本金的意向,小许依然保留追讨利息的权利。若小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所以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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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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