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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6.06.0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99人
律师解析: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义务源于同一合同且有对价关系。
2.后给付方履行能力显著下降,有无法履行义务的现实风险,像经营差、转移资产、失信誉等情况。
3.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约能力有问题,无证据中止履行要担责。
4.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合同约定小朱先交付货物,小李后支付货款。然而,小朱发现小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支付货款的现实危险。小朱未及时通知小李,便中止了货物交付。小李认为小朱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朱则称自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基于货物买卖合同互负义务,满足此条件。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小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先履行义务人小朱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且应及时通知对方,小朱未及时通知,不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程序。若小朱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李履行能力问题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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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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