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
挪用公款21万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
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一般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2.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挪用单位资金21万,可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符合相应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量刑会综合挪用用途、归还情况、
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资金21万。对于小朱的身份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方则认为小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对于小朱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况也存在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公款21万,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小朱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1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会结合挪用用途、归还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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