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诉讼参与人依据
一审情况来定。
2.一方在
一审判决后上诉,对方是被
上诉人,双方进入二审。
3.一审有第三人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当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一审被判担责,可上诉成上诉人,对方是被上诉人。
4.一审原告、被告等多人上诉,均为上诉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5.二审参与人以一审主体为基础,按上诉情况定二审地位。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小朱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小李则成为被上诉人。一审中还有第三人小胡,小胡具有独立请求权,也决定参与二审,成为上诉人。此外,一审被告之一的小丽也对一审判决不满而上诉。这样,小朱、小胡、小丽都成为二审的上诉人,他们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该如何确定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诉讼参与人以一审诉讼主体为基础,根据上诉情况确定各
自诉讼地位。小朱上诉,小李作为对方
当事人成为被上诉人。
2、小胡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二审并上诉,可作为上诉人。
3、小丽作为一审被告上诉,也成为上诉人。他们相互之间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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